摘要
监督过失和管理过失有别于一般过失,其存在介入因素的特点使得其在实行行为、因果关系、过失认定等方面存在特殊性。监督管理过失要解决的最大的问题就是在处罚直接实行者的同时,要在多大范围内追究监督者、管理者的责任。为此,僵化地提出任何标准或分割线在司法实践中都是没有可操作性的,而是需要借助不作为犯论、因果关系论、正犯性原理以及信赖原则等理论,明确监督管理过失型犯罪的构成要件,进而明确其成立范围。这对于我国风险社会下的大型事故案件的审理与防范具有重要意义。
出处
《学术交流》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1期79-85,共7页
Academic Exchan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