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中的速裁程序、简易程序以及刑事和解程序的实践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了程序,提高了效率,但也存在着程序简化须与实体从宽情节相挂钩的缺陷,导致程序性从宽处罚的独立价值被忽视。因此,应明确:被追诉人认罪、认罚并选择适用简化程序处理其犯罪的案件的,应给予其从宽处遇。具体而言,可在借鉴域外程序性从宽处罚经验的基础上,从法律规定、程序选择、案件类型、从宽内容、幅度、路径以及权利救济等方面构建符合我国司法实践需求的程序性从宽处罚制度体系。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1期20-27,共8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