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82年《宪法》将我国狭义法律类型化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但由于所分之主要类别"基本法律"内涵不明、范围不清,不可定义,因而这种类型化的方式和结果给我国法治建设带来多重困局。在全面实施宪法、大力树立宪法权威的今天,通过修改宪法化解我国狭义法律类型化困局,已是当务之急。摒弃"基本法律"概念,将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分类概括为"宪法性法律"并列举其范围,是化解类型化困局的首选路径。
出处
《东方法学》
CSSCI
2016年第6期66-79,共14页
Oriental Law
基金
中国法学会2015年度部级法学研究一般课题"立法权的规范制约体系研究--以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为研究对象"(课题编号:CLS(2015)C1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