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构建科学的基层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业绩评价机制,应遵循依法构建、客观、公正原则,对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的业绩实行分类、量化、连贯评价,强化检察官、考评委员会在评价主体中的地位,评价程序应体现公开和参与,注重评价结果的运用。按照指标属性,评价指标可分为行为性指标和结果性指标两类。行为性指标依托其业务条线、岗位和职责内容进行设置,由评价主体根据自身认识予以评分;结果性指标参照各省、市检察院对基层检察院的合理考核指标设置。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6年第21期63-67,共5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基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检察官工作业绩评价与晋升机制》(编号为GJ201 5D09)的最终研究成果,课题组其他成员:崔昆兰、熊皓、米双鹏、张浩、胡乙小、马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