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中,仅民事判决与刑事判决可直接导致物权变动的发生。行政判决因其是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予以评价,判决本身并不直接涉及物权变动的问题,故不属于《物权法》第28条规定的"法律文书"。同时,民事判决中仅由人民法院基于实体法上之形成诉权而作出的形成判决可直接导致物权变动的发生,而不包括确认判决与给付判决。在我国民法上可直接引起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形成判决主要包括撤销合同的判决、撤销债务人诈害债权行为的判决、撤销婚姻的判决、分割共有物的判决以及法院基于发包方诉请收回承包地而作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终止判决。
出处
《东方法学》
CSSCI
2016年第1期33-47,共15页
Oriental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