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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货单不适用指示交付,不产生交付效力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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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提货单不是提单,其仅是提取货物的手续和证明,非交付证券,不适用指示交付。出卖人是否履行了交付义务,应以标的物的转移占有为判断标准。提货单不具有权利凭证的效力,并未在买受人和第三人之间建立法律关系,因第三人的抗辩导致买受人未能提取货物,买受人只能依据买卖合同向出卖人主张权利,出卖人仍要基于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向买受人承担责任。
出处 《人民司法》 2016年第32期75-78,共4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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