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的法学教育领域当中,中国法制史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与意义。中国法制史具有十分丰富的内容,对于法学知识的学习和掌握有着很大的影响。研究对象范围问题是当前中国法制史研究当中一个重点的问题,应当对此加以明确,才能更好的达到这一目的。在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范围当中,除了包含法律制度史当中的内容以外,对于一些强制性规则体系,如救灾制度、教育制度、经济制度、政治制度等,也应融入到研究对象范围当中。同时,在中国法学史、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国法制史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交叉性,因此在实际研究当中也应加以注意。
出处
《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6年第12期99-100,共2页
Journal of Jilin Radio and TV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