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收养意指收养行为或收养关系,可被分为完全收养和不完全收养两种类型,且收养具有要式性等特征。我国收养立法经历了分散式和集中式两个调整阶段,但现行收养立法在收养目的等方面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以民法典制定为契机和平台:我国未来的收养制度应置于民法典亲属部分且介于亲子关系和父母子女权利义务之间;在收养目的方面应兼顾收养主体利益,在收养主体方面应放宽收养条件并增设不完全收养制度,在收养程序方面应实行收养登记实质审查并增设试收养期,在后收养环节规范方面应健全后收养环节监督机制、明确送养人保密义务并在一定条件下允许转送养。
出处
《内江师范学院学报》
2017年第1期86-91,共6页
Journal of Neijiang Normal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