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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审重点及对工程建设的约束作用 被引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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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是国家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建设单位、方案编制机构、技术评审单位、审批及验收机关、监理监测机构等均应按法律和标准的规定,做好各自的工作,没有履职尽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水土保持方案中应落实选址选线的水土保持4项前置条件,减轻对水土保持敏感区的影响;落实弃渣场设置的限制条件,明确弃渣场数量、位置、堆置方案等,确保不产生新的危害;准确划定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红线,并将坐标矢量数据上图入库,为卫星、无人机监控红线提供依据;纠正单纯以6项指标为目标的偏向,强化水土流失防治总体目标的落实;明确水土保持措施体系及措施类型,强化对后续设计的刚性约束。对未达到法律、国标规定及评审标准的方案,不应通过评审。要强化水土保持方案对工程建设后续设计、施工、管理等的约束力和控制作用,对违反法律、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的生产建设行为,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和问责。
作者 姜德文
出处 《中国水土保持》 2017年第1期19-23,共5页 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 i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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