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社会危害性认识在经济刑法中的适用 被引量:2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我国刑法的"故意"要求行为人有社会危害性认识作为积极要素,而认识错误则是阻却故意成立的消极因素。我国刑法中的社会危害性与德国刑法中的实质违法性类似,在经济刑法领域的适用仍应坚持社会危害性认识标准,同时要关注事实认识错误和法律认识错误的情形,在行为人能举证证明自己发生认识错误属于不可避免的情况下,当减免其刑事责任。
作者 谢焱
机构地区 同济大学法学院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2期56-65,共10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7

二级参考文献53

共引文献119

同被引文献26

引证文献2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