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课予义务诉讼是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分的诉讼。根据起诉原因的不同,课予义务诉讼可以分为怠于处分的诉讼与拒绝处分的诉讼两种类型。课予义务诉讼类型的适用,以人民申请行政处分遭到行政机关拒绝或置之不理为前提。基于课予义务诉讼的附带效果,对行政机关驳回其申请的处分,原告原则上直接提起课予义务诉讼即可,无须合并提起撤销诉讼。原告提起课予义务诉讼,应当具备必需的一般诉讼要件与特殊诉讼要件。法院审理原告提起的课予义务诉讼后,应依照原告之诉是否合法及有无理由分别作出适当的裁判。
出处
《广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期92-97,共6页
Social Sciences in Guangxi
基金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2015M571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