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事故调查报告广泛存在于生产生活领域,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系列针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的行政诉讼。对此,各地法院态度大体一致认为不可诉,但也有个别不同意见。本文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多个判例,在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性质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行政法原理和诉讼经济原则,认为应当确立事故调查报告不可诉性为一般原则、特殊情况下认可其可诉性为例外的规则,并对例外情况下判断其可诉性的标准提出了建议。
出处
《安阳师范学院学报》
2017年第1期45-49,共5页
Journal of Anyang Normal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