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作品载体和作品的关系入手,在第一部分对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代表性案件及其争议焦点进行列举和归纳,进而引出文章要探析的问题对象,即毁损作品唯一载体的行为在实践中的法律责任争议。随后在第二部分对争议问题的各方观点及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做法进行了阐述和简要的分析。第三部分提出作者对毁损作品唯一载体行为项下两个主要问题的观点:其一是毁损作品唯一载体的责任性质;其二是毁损作品唯一载体责任的具体内容。最后得出初步结论:第一,毁损作品唯一载体的责任性质是物权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物权法上的侵权责任。第二,毁损作品唯一载体责任的内容,应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关于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采用以赔偿直接损失为主,间接损失为辅,物质损害赔偿为主,精神损害赔偿为辅的原则。在具体案件中,大体以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为基准,分析判断行为人在致作品唯一载体毁损灭失中的过错程度,以及结合作品的类型、重新创作的难易程度、作品预期的可得收益等有关情况确定侵权赔偿数额。
出处
《辽宁师专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年第1期7-10,17,共5页
Journal of Liaoning Teachers College(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