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专家辅助人制度,其基本功能旨在增强控辩双方对鉴定意见的质证能力,辅助法庭对专业性问题作出裁判。从比较法的角度看,我国的专家辅助人制度与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模式以及大陆法系的司法鉴定模式相比,在价值追求、启动背景等方面既存在相似之处,也在启动方式、具体的制度设计上具有其特殊性。但因相关规定简单粗疏,刑事专家辅助人在诉讼地位、资格选任等重要问题上尚存争议,在权利义务、是否适用回避、出庭程序等问题上模糊不明。立足司法实践,结合域外经验,中国的刑事专家辅助人制度仍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出处
《研究生法学》
2016年第5期136-147,共12页
Graduate Law Review
基金
国家留学基金资助(CS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