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环境治理形势下,由于大气污染公共性特征更强,使得传统的公共实施和私人实施方式在保护大气环境公共利益方面暴露出固有缺陷,而社会实施的方式由于其参与主体社会性、参与形式团体性、保护利益公共性特征使得其更适于大气环境等公共财产权的保护。因此在大气污染防治法出台之后应探索大气污染防治领域社会实施的路径,以社会自组织为核心,放开纯公益原则的限制,在加强组织建设、拓宽融资渠道等方面发展环境公益组织,在此基础上通过社会组织强化对环境行政执法的监督,同时以司法为辅助应当是可行的路径。
出处
《研究生法学》
2016年第5期148-156,共9页
Graduate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