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公私合作在国家公共产品供给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公共选择理论、公共治理理论和合作国家理论是合作治理的理论依据。良好的环境作为一种公共产品,为公私合作环境治理提供了正当性依据,《环境保护法》第6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条等法律规定为公私合作环境治理奠定了法律基础,并且这一模式已为实践所证实其成功。在公私合作环境治理中,公私关系是一种典型的合同关系,它通过合同将基于法律规定的环境责任转化为与基于合作协议的权利义务,成功实现了环境责任的二次分配。
出处
《江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2期176-183,共8页
Jiangxi Social Sciences
基金
江西省社科规划项目"应对气候变化的典型案件实证分析及立法建议研究"(15FX05)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项目"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法律规制"(14YB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