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两年来,金融机构依照《担保法》有关规定,在发放个体经商、办企业贷款中实行存单质押担保,为保证债务的履行和保障质权的实现,预防资金风险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同时也出现了贷款户利用假存单质押诈骗贷款问题的发生。从查处的假存单质押诈骗贷款案件来看,主要形式有三点:一是贷款户涂改存单金额诈骗贷款,加之信贷人员不执行核保制度,让贷户自行进行核保而形成。二是信贷人员与贷款人内外勾结诈骗贷款。贷款人与信贷人员同流合污,为贷款人提供重要空白凭证。
出处
《经济工作导刊》
1997年第10期38-39,共2页
Economic Working Guide Periodic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