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开设赌场的认定,主要应考察赌场的控制者、赌场规模、赌博时间、赌博规则等。开设赌场与聚众赌博的区别主要在于赌场性质、赌博时间、参赌人员、赌博方式不同。赌场出资者和经营者应根据其在赌场内的行为表现予以综合认定。为赌场的经营发展提供了功能性、不可或缺帮助的人,应认定为开设赌场罪的共犯。只有放在赌桌台上、赌客或工作人员持有的筹码才能认定为赌资,已经认定为用于兑换筹码的现金应当从筹码数量中扣除。对银行转账或POS机刷卡形式的资金,要与赌客的账户比对,双方账户名和金额一致的款项,才能认定为赌资。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7年第6期13-16,共4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