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直以来,我国重农抑商的文化历史背景使得商事立法和研究大都停留在理论层面,而一直热议的商法典的订立也迟迟未有定论,基本商事立法尤其是对商主体、商行为的法律规范都缺乏一套完整的支撑体系,因而在实践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很难得到妥善处理。随着时代的变革和进步,商事活动呈现蓬勃发展的新形势,商主体、商行为的地位举足轻重,明确商主体的地位以及与民事主体的关系至关重要,商主体的划分和特征、商行为的特殊性以及商主体与商行为的辩证关系,关乎整个行业有序发展,建立一套完善的商主体特殊规范过程中,必须充分尊重商主体和商行为的特殊性,立足于商事交易中的两大特性,即交易性和组织性,制定有示范性的、强制性的、具体的行为规范,才能更好地促进商主体的行为,保障商事活动繁荣发展。
出处
《知与行》
2017年第4期48-51,共4页
Cognition and Pract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