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技术转让要求作为履行要求的一种,并未被包含在TRIMs协定明确禁止的五种履行要求措施中。大多数传统双边投资协定也没有履行要求禁止条款,但现在越来越多的国家在其签订的投资或贸易协定中纳入了技术转让履行要求禁止规则,禁止强制技术转让。确定强制技术转让要求的范围,关键在于对措施"强制性"的判断,不同仲裁庭对该问题的解读不同。技术转让履行要求禁止规则的例外条款对于保障东道国权益意义重大,但在环境保护例外以及知识产权例外的适用上仍存在不少问题,未能充分保护发展中国家利益。中国应在厘清《入世议定书中》就技术转让做出的承诺的基础上,审视外商投资审批实践中隐含的技术转让要求,并积极参与国际层面的规则制定。
出处
《广东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3期221-229,共9页
Social Sciences in Guangdo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