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WTO争端解决案例中,中美围绕如何界定作为补贴提供者的"公共机构"展开法律论战。美国国内实践和中国诉美国"双反措施案"专家组倾向于"政府控制说",而"双反措施案"上诉机构采用"政府权力说",但所提出的"有意义的控制"要素仍引发新的争议。在"碳钢案"和中国诉美国"反补贴税案"上诉机构强调了"有意义的控制"仅是"政府权力"的一个证据,而非政府权力本身,并提出了更严格的证明标准。这为中方挑战美国对华反补贴的国有企业公共机构身份的新标准提供了更清晰的依据,但也在一定程度上仍然给美国反补贴调查机构留下了空间。中方要认真研究美国可能形成的新做法,预判其与WTO规则和上诉机构意见的一致性,并积极考虑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持续挑战这些新做法。
出处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3期21-30,共10页
Contemporary Law Review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WTO视野下我国产业补贴制度优化研究"(13JJD820003)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