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部分农村地区,乡贤治理实际上代行了村民自治的公共服务职能,成为事实的治理机制。其之所以存在,在于他们有一定程度的利他性,能够建立治理共识和善于利用政治力量等原因;同时,与村民自治相比,在村民参与热情和治理效果上,乡贤治理也占优势,结果是乡贤治理成为乡村公共服务的供给主体。但是,乡贤治理也面临治理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以及村民参与度不够等问题,这些也是需要进行现代化改造的方面。
出处
《党政研究》
2017年第3期100-108,共9页
Studies on Party and Government
基金
四川省农村发展研究中心课题“非组织化的乡贤治理研究”(CR1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