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准确界定劳动关系中的权利结构和属性,才能公平地保护劳资双方的权益。现行劳动立法以改变"弱者"和"从属"地位为主要方向,既对资方不公平又难以保护劳动者,而且导致政府管制越位与缺位。重构"劳动权"理论,将现代劳动关系的权利内容按逻辑结构分为劳动权和劳动者权:经济性劳动权是以平等、价格为前提的"动态"财产权,由自主、诚信的民法调整;社会性劳动者权是以公民身份为基础的"静态"人身权,由强制、单向的劳动法调整。生产的外部性导致市场保护劳动者权失灵,市场不足是政府公权力监管的必要条件,保护劳动者权利是劳动立法的主轴。
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7年第3期68-81,共14页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