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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证据与“排除合理怀疑”之关系初探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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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瑕疵证据应作扩大性理解,有关取证主体、程序、方式等任一方面违反法律规定,情节轻微可予补救的,都应属瑕疵证据之列。它性质属于证据法事实。瑕疵证据跟非法证据应在合法性证明中适用统一标准。合法性证明应适用最高之证明标准。当"排除合理怀疑"被间接引入我国刑诉法后,被赋予了中国意义,是"证据确实、充分"之主观、前提判断标准。
作者 徐巧巧
机构地区 安徽大学法学院
出处 《九江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年第2期117-120,共4页 Journal of Jiujiang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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