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中,间谍罪是最为常见、多发的犯罪。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间谍行为已经发生种种变化,传统立法已难以适应时代要求。间谍罪在本质上应当是与境外因素有关的,严重危及政治、经济、军事、科技安全等的国家安全犯罪。我国间谍罪的立法规制存在例举体制不当,"间谍组织"规定多余,与其他法律规定有冲突之处,导致刑法处罚有失公平,需要对间谍罪的构成要件理性重置,可以使我国的间谍罪立法更加符合司法实践的需要,以便更好地惩治该类犯罪,为维护国家的整体安全服务。
出处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7年第4期99-103,共5页
Journal of Jiangxi Police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