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借打他人手机类型案件的实务操作中出现了不少罪名认定上的问题,其中肯定诈骗罪成立与肯定盗窃罪成立的观点各执一词,而其中的关键在于如何认定诈骗罪中被害人处分行为。对于处分行为的认知难点主要是处分的客观行为对于财物的处分程度是采持有转移说还是占有转移说,这个认知问题直接导致了实务处理对于案件定性的不同看法。对此应当肯定占有转移说具有学理上的正当性,将借打他人手机并占有的行为认定为盗窃罪而非诈骗罪,而在行为人假扮警察以协助调查为名非法占有手机时,否定被害人处分的自愿性,从而否定诈骗罪的成立可能。
出处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7年第4期104-108,共5页
Journal of Jiangxi Police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