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行政公益诉讼试点情况来看,行政公益诉讼中主要由检察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公益受到侵害是检察机关承担举证责任的主要内容,而行政机关不承担主要举证责任。配置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应当考虑诉讼的目的、依法行政原则、与证据距离的远近、先前程序中的举证责任分配情况等因素。在行政公益诉讼中,应当明晰作为类和不作为类行政公益诉讼的举证责任,完善检察机关调查取证制度。
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7年第4期138-144,F0003,共8页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