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环境法律方法具有服务于司法实践的重要功能,这也是它区别于环境法学研究方法的主要特点之一。加强环境法律方法研究有助于推进我国环境司法的发展。目前国内环境法律方法研究还仅限于法律解释、法律思维、利益衡量和漏洞补充等领域,尚未涉及到法律发现、法律推理、法律判断、法律论证和法律拟制等问题,因此环境法律方法体系还有待于完善;对环境法律方法的探讨还仅局限于理论界,在该问题上与司法实务界的沟通和交流还有待加强。环境法律方法研究既必须遵循法律方法研究的传统范式,更要形成自己特有的方法即生态化的方法。
出处
《江西理工大学学报》
CAS
2017年第4期31-35,共5页
Journal of Jiangxi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基金
司法部2014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编号:14SFB20044)
湖南省教育厅2017年度科学研究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