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经济新常态下,以提升供给质量为主攻方向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亟须通过配套立法完善法制保障。我国目前以管理型、限禁型为主的立法主要立足于对各领域社会关系的管控,在推进供给质量优化升级方面作用有限。相对而言,促进型立法在激发市场创新活力、发挥社会各方主体的质量共治、提升供给质量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背景下,质量促进型立法应当定位于通过"指引"来驱动创新,发挥社会各方主体的共治作用,实现供给质量提升对微观产品服务质量和宏观经济增长质量的"双提高"效应;应从指导性规范、鼓励性规范等方面构建规范的质量促进型立法;并综合运用个案推动、地方立法先行等立法策略推动质量促进型立法尽早出台。
出处
《求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9期125-133,共9页
Seeker
基金
中国博士后特别资助项目"行政法视野下产品质量的合作治理机制研究"(项目编号:2014T70718)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宏观经济整体和微观产品服务的质量‘双提高’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5JZD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