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金融消费者"概念随着金融领域产品和服务日益复杂化而被倡导和推崇,尤以学术界为甚,实务界也顺势紧随。以理论与实践双重坐标系检验,消费者法、金融业规范性文件、金融业发展与金融消费者概念创设等几者并不匹配。回归到解释论,金融领域消费者属于消费者的子概念,意欲另外创设一个特定的"金融消费者"概念似乎意义并不显著,忽视消费者法自身教义学体系,只会造成概念之间界限不清晰以及增加思维负担,对学术研究和制度发展无益。金融消费者在中国法体系内能且仅能被视为一种基于解释论而产生的笼统称谓。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0期179-192,共14页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