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与赔偿房屋涨价损失相关的案件大致包括一房二卖、卖方不履行合同、房屋非合格标的物、侵犯优先购买权和无权处分致合同无效这五种型态。房屋涨价损失本质上是一种可得利益损失,其作为补偿性赔偿可以与惩罚性赔偿同时适用。当原合同有违约金条款时,应适用违约金条款并将房屋涨价作为考虑因素计入其中,若违约金仍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可同时支持赔偿房屋涨价损失。当原合同没有违约金条款时,应综合考虑案情和房屋市场行情,合理确定房屋涨价损失。
出处
《研究生法学》
2017年第2期92-101,共10页
Graduate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