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普通法体制下,判例法(case law)的形成主要依靠法官高度理性的推理,而法官严密推理的完成即需要成熟的司法技艺,也脱离不了丰富的生活经验,两者互助共生,以此成就了判例法规则开放性与高度科学性的结合,普通法也得以在遵循先例的制度要求下保持着旺盛的生命力。判例法的这种法治传统酝酿了对法律职业人才的特定要求,进而也创造出了回应这种要求的法律职业教育模式——"整体功能性"的递进教育模式。虽然我国属于大陆法系,但基于法律科学的想通性,应当对判例法国家法律职业培养的成功之处予以借鉴和学习。
出处
《法治社会》
2017年第1期60-67,共8页
Law-Based Society
基金
国家社科规划项目<国家义务与社会协同:公民社会权保障研究>(15XFX021)
甘肃省高等教育项目(2014)<自媒体背景下公民网络参与研究>
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项目(2013)<社会管理创新视阈下甘肃省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