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工业革命以来日益严重的环境危机现实以及传统部门法应对环境危机的无力,证明了传统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不能成为环境法的伦理基础,弱式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虽然对传统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的诸多弊端予以克服,但是其对人类社会各种利益群体客观存在的无视,使得其无法回应环境法需要协调不同类型环境利益的要求,因而不能单独作为环境法的伦理基础。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观因其必然指向的高守法要求,更因其自身特性所天然具有的法制解构倾向也使得其不宜作为环境法的伦理基础。理想的环境法伦理基础应当在与环境法能够对接的基础上,在协调人与自然关系的同时,促使不同利益群体的环境利益诉求达成最低限度的一致。通过对既有环境伦理观的检视,兼采弱式人类中心伦理观和环境正义伦理观的核心要素,将两者共同作为环境法的伦理基础是当前较为合适的做法。
出处
《求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0期138-146,共9页
Seeker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区域大气污染府际合作治理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7FFX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