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民事诉讼中,出席庭审参加言词辩论乃当事人在诉讼法上的负担而非诉讼义务,缺席的本质乃当事人对该诉讼法上负担的不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缺席之规制并不科学,主要表现为对双方当事人同时缺席处理的缺失以及不正当地区分原、被告缺席而作不同之处理。这种制度安排不仅有违平等原则,也不符合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74条第2款关于拘传原告的规定更是严重违反了法律保留原则。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缺席之规制制度不仅应当立足于缺席的性质,更应遵循民事诉讼运行的内在规律。
出处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6期147-155,共9页
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7BFX053)
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