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政府是公共服务的安排者,这并不是预示着它事必躬亲生产这些服务。政府可通过市场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并由后者向公众提供服务。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政府不再承担公共服务的履行责任,但要负担社会力量提供公共服务的担保责任。而行政规制是实现政府履行责任转向政府担保责任的关键所在。围绕具体化的政府担保责任,需要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规制主体,建立行政规制的公私协力关系,构建普遍服务规制、持续给付规制、相当质量规制以及合同公法义务规制等体现新型内容的行政实体规制机制。
出处
《行政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6期30-34,共5页
Administrative Tribune
基金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公私协力背景下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行政法研究"(2014T70198)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一等资助项目"行政法视野下公私协力的政府担保责任研究"(2013M54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