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历史发展脉络来看,我国社会保险反欺诈政策法规无论中央层面还是地方层面都存在着法律效力层次过低,内部性、管理性有余,普适性、规范性不足的特点。就地方层面的社会保险反欺诈政策法规而言,在模式上有专项模式与相关模式、义务模式与责任模式、总则概念界定+分则行为列举+法律责任模式与分则行为列举+法律责任模式之分,在内容上可进行宗旨、概念、欺诈行为、法律责任的比较。
出处
《关东学刊》
2017年第10期104-118,共15页
基金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一般项目"基本医疗保险欺诈的法律规制研究"(15YJA820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