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8年的《循环经济促进法》通过至今,实践中遇到了难以落地的问题,不能很好适应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全国人大修改该法的工作已经启动。作为"循环经济"立法的源头,德国和欧盟的立法过程经历了"片面但实用性"方法到"综合性"方法的转变。欧盟委员会在2015年12月通过了新的循环经济包裹方案,规划了未来几年的一系列行动计划,以及四项关于垃圾的立法提案,其中包括垃圾填埋、再利用和回收的目标。此后,欧盟的循环经济立法在法国、荷兰得到了传播。欧盟及其成员国循环经济立法起始于废弃物管理,随着技术的提高,变"废物"的资源化,实现资源高效利用为立法核心,并呈现出综合性的特征。我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的修订应摒弃宏大而空泛的概念化,无实质性制度规范的思路,法律修订应回归事实层面,以物质资源高效利用为核心。
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7年第6期21-28,共8页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