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3条第1款及新司法解释第28条规定了不动产纠纷案件之专属管辖。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涉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却出现了诸多的混乱甚至是矛盾的情况。主要原因即在于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模糊和不完整导致实践中涉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之适用范围不能得到明确界定。管辖作为诉讼的入口,是公平正义的外在体现,必须对涉不动产纠纷诉讼管辖问题系统审视,通过类型化研究对其进行分类界定,即物权行为引发的不动产纠纷、债权行为引发的不动产纠纷以及身份行为引发的不动产纠纷,并分别明确其管辖适用,从而符合其制度设计之目的。
出处
《西部法学评论》
2017年第6期105-113,共9页
Western Law Review
基金
2016年度中国法学会重点委托课题"司法责任制重大问题研究"(项目编号:CLS(2006)ZDWT40)的阶段性成果
2016年度2016年重庆市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利益平衡视角下我国督促程序之变革"(项目编号:CYB16084)的阶段性成果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民事诉讼专门管辖制度研究"(项目编号:FXYYB2015116)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