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在有一种不适当的认识,只要讲到加强某方面工作,不论有无上位法,也不考虑现有法律规范是否健全,就急于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似乎有了地方性法规,就有了社会控制手段,相应的本领域的问题就会迎刃而解,陷入一种言必称立法的泛立法主义误区。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这对新时代地方立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1979年制定的地方组织法规定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赋予地方立法权。
出处
《人大研究》
2018年第1期40-43,共4页
People's Congress Study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