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立案登记制实施两年来改变了我国起诉受理和诉讼审理二阶化审理构造,大幅降低了起诉受理门槛。但研究表明,其并未从根本上改变"起诉难"现状,而是将"起诉难"问题从起诉受理阶段转移至诉讼审理阶段,具体表现为立案受理后被径行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中,近八成在诉讼审理阶段未经开庭或询问当事人。研究表明,仅从审理构造进行改革对于解决"起诉难"问题作用有限,需在立案登记制基础上进一步对诉讼要件审理方式进行改革,才能从实质上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彻底解决"起诉难"问题。对诉讼要件审理方式的改革,应以口头审理、职权审查为原则,以书面审理、职权调查为例外,明确立案庭与审判庭职能分工,强化法官释明义务,促进被告方书面答辩。
出处
《学习论坛》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期91-96,共6页
Tribune of Study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合作主义视野中城镇基层纠纷解决实证研究”(13XFX015)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