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简政放权为主要特色的新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过程中,大量非行政许可审批行为及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均进入司法审查范围。对改革阶段的行政审批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既要肯定、保护改革阶段的有利成果,又要维护行政相对人和利益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在对简政放权试点方案提升司法容忍度的同时,严格对新增非行政许可类审批事项的司法审查。本文通过对受案范围、规范性文件、审批程序、行政自由裁量权四方面的考量,确立简政放权时期的行政审批行为的审查尺度,以期建立地方立法、司法监督与依法行政的有效互动,共同促进法治国家的建设。
出处
《人民司法》
2017年第34期92-97,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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