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实现绿色发展需要通过生态教育来培养大众的绿色行动习惯并传播生态参与技能。作为公共产品,立法要为公众生态教育产出设立激励机制,保障教育工作的常态化、制度化。当前我国公众生态教育活动主要依靠政策性文件指导,相关教育立法大多是宣示性的。为改变这种局面,要对环境教育进行专门立法,建立公众生态教育的保障与激励制度、实施制度及监督制度,并在教育部设立环境教育主管部门,组建由相关部门人员共同参与的公众生态教育委员会。
出处
《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
2017年第3期57-61,共5页
Journal of Shanxi Finance & Taxation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