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规范党内法规制定主体是加强构建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首要任务,决定和影响着规范行为、规范监督党内法规制度的质量和成效。建议:第一,以党章为根本依据和综合运用其他党内法规规定及精神,以职能单一性为标准对有党内法规制定权的中央各部门范畴进行研判和界定,党内法规制定主体不应当包括具有综合协调职能的党的机构;从维护党内法规的统一性、权威性考虑,应当从主体资格上有效防范党内法规"规出多门"。第二,应科学规范党的中央组织制定党内法规的权限及名称。明确规定准则一般由党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批准,必要时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党内法规中的条例一般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必要时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批准,特殊情况下由党的全国代表会议审议批准通过。第三,改变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地方性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长期习惯性做法,把此项职权转交给同级党的委员会;加强顶层设计,明确准则、条例等基础性、主干性党内法规坚持一体遵行原则,省级党委的任务重在执行落实;拥有党内法规解释权的中央部委指导省级党委把党内法规制定工作重点转移到制定单项实施规定和党章、准则、条例没有规定的空白领域创新性、务实性规定上来。
出处
《湖湘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3期43-53,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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