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可燃冰的发现为缓解我国日趋紧张的能源需求打开了一扇新的窗口,但在开发利用中也蕴含着一系列环境风险。作为新能源的代表,可燃冰的开发利用由于缺乏上位法的指引和完善的制度,现有的环境风险防范机制难以有效应对其中存在的环境风险。应当转变立法理念并将其落实到法律法规和具体制度中去,完善我国现有自然资源、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可燃冰开发利用中风险防范的规定。在建立起切实可行的环境标准制度的同时,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运用到可燃冰的开发利用的全过程中。
出处
《中国集体经济》
2018年第16期91-92,共2页
China Collective Econom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