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腐败治理为导向,创立具有国家"第四权"性质的独立监察机关、启动政治体制的重大改革,是中国特色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与制度创新。以《宪法》《监察法》为中心的腐败治理体制改革,以中国特色国家政治体制、治理体系优势为基础,在确立国家腐败治理权的独立、权威地位的基础上,对腐败治理权的权属、类型、范围与运行制度作出规定。《监察法》以《宪法》为根据,将领导体制、组织体制与权力运行体制作为中国特色腐败治理体制的建构重点,在领导体制与组织体制的建构上,确立了"三元制"的体制建构原则与制度体系,对腐败治理体制内容的理论揭示,有助于深化对立法完善根据与腐败治理权运行正当性的认识。
出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3期28-38,共11页
Ecupl Journal
基金
作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重大课题"中国特色反腐败国家立法体系建设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研究"(项目号17ZDA135)
"上海市法学会2016年度招标课题"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