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因受贿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徇私舞弊的行为,评价为受贿罪与滥用职权罪并罚的同时,滥用职权罪是适用第1款基本情节还是第2款的徇私舞弊加重情节,在实践中有很大争议。本文案例中一审法院认定受贿罪应当与滥用职权罪第2款并罚,并据此作出判决,但检察机关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所犯滥用职权罪具有徇私舞弊情节,系基于被告人收受贿赂的同一事实,属于重复评价,致使量刑失当,加重了被告人的刑罚,应当以受贿罪与滥用职权罪第1款并罚,遂提出抗诉,得到二审法院支持并改判,对司法实务中此类案件的办理具有借鉴意义。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8年第8期20-23,共4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