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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世凯与斯特普尔斯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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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专利无效理由可以区分为绝对无效理由和相对无效理由两种类型,两者在被规范的客体本质、立法目的等方面存在重大区别。有关外观设计专利权与他人在先合法权利冲突的无效理由属于相对无效理由。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8年第5期19-24,共6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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