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代司法的裁判中心是行为人所实施的客观行为,至于行为人自身及其所处的伦理秩序、生活利益则并不是裁判所主要考量的事项。然而,中国传统社会的情理司法则以现实中的人为司法的逻辑起点,情理司法中的当事人并非抽象的个体,而是存在于具体的伦理、情感和利益关系中的活生生的人。传统情理司法根据具体案件中的个人在不同伦理关系中所具有的身份而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判处不同的罪责。同时,法官在裁判案件时也会根据案件当事人所处的不同生活情境以及当事人之间的情感关系来进行自由裁量。以现实中的人为逻辑起点的传统情理司法更注重人际关系的恢复和弱势群体的保护,是古代人文精神的重要体现。从这个意义上说,传统司法中的"情理"恰可以弥补现代法律以行为为中心所造成的对具体个人的遗忘。
出处
《学习与实践》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6期20-25,共6页
Study and Practice
基金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德治主义司法传统及其现代性”(项目编号:2017BSD0127)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