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立法中已经优先确立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但是对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仍有缺失,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通过分析公益组织资质,诉讼能力,保护环境法益的需要,公民、环保组织以及检察机关的监督权等方面来提出完善未来公益诉讼制度的方式。当主张公民或者环保组织发现环境违法现象时,应当首先敦请检察机关向当地政府或其环保职能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履行环保监管职责。如果当地政府或其环保职能部门怠于履行其监管职责,检察机关可依据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法律规定,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通过司法权来纠正行政机关的不当行为。
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8年第3期111-113,共3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
基金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研究成果(2572017CC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