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法律监管是对互联网金融本质认识的集中体现。当前,我国众多P2P网贷平台均将自动投标的理财产品作为主流业务模式,购买自动投标理财产品也成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主要投资方式。但我国法律监管规范对互联网金融产品施行"穿透式"监管,发行理财产品需要具备相关金融资质,明确P2P网贷平台"禁止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否则可能面临法律监管的否定性评价。但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是互联网思维、技术和金融的结合,也是互联网金融行业、金融科技发展进化的结果,法律监管应当探索互联网金融的本质规律。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应当借鉴域外有关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构建"双峰"监管模式、以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为核心,明确法律监管基本原则,促进互联网金融的稳定发展。
出处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4期150-160,共11页
Oriental Law
基金
最高人民法院“一带一路”司法研究基地智库建设项目第1期资助.